英文版《环球时报》2014年4月22日报道称,2014年3月以来,中国发生大规模(500人以上工人参加)的罢工30起。而在中国,“罢工”这个词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一样,都属于“敏感词”,尽管后者被写进宪法里,受法律保护。本文就分析罢工在中国合法吗,中国近期为什么频发罢工,中国劳工权益是怎样的,如何才能减少罢工的发生等问题。
中国进入罢工多发期
中国经营网2014年4月17发表了题为《东莞裕元鞋厂中国员工因福利问题举行罢工》的文章,东莞高?镇裕元鞋厂有四万多名工人罢工,原因是裕元鞋厂未足额为工人购买社保。近段时间厂里工人都陆续请假去社保局查询自己的社保交费情况,发现裕元鞋厂交的社保额度不足,其中有一名老员工每月总收入3000元左右,厂里需为他交纳社保330元,但他去社保局查询到的缴费记录发现,工厂只为他每月交纳27.15元。
在东莞高?裕元鞋厂工潮依然没有平息的情况下,江西安福县裕元鞋厂的2000名工人4月18日也开始罢工,声援高?裕元鞋厂的工人。
分析各地发生的罢工事件,几乎都是因为工资福利问题,更准确地说,是企业违反劳工法律,没按法律规定标准发放工资和提供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工人能够通过网络获取政府的各种劳工法律,劳动合同、工资制度、各种社保、公积金标准、辞退补偿等这些关乎工人切身利益的政策都有了解,如果企业不依法用工必然要激怒工人,在工会不能为工人做主的情况下,工人别无选择,只有通过罢工给企业老板点颜色瞧瞧,逼迫企业依法用工,按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工资和交纳各种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如果法律不能保护劳工权益,可以预见,劳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罢工会越来越频繁,规模也会越来越大,甚至会出现全国同行业甚至跨行业的总罢工。
罢工在中国合法
罢工自由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迁徒自由一样,被世界很多国家写入宪法,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罢工自由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93年、1999年、2004年三次修订。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规定了“罢工自由”。
1954年宪法没规定“罢工自由”,但规定了“居住和迁徙自由”。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在《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邓小平你也有一个巢,我把你的巢搞烂了,你要不要叫几声?……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好象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可以横行霸道了。这样的人,群众反对他,打石头,打锄头,我看是该当,我最欢迎。而且有些时候,只有打才能解决问题。共产党是要得到教训的。学生上街,工人上街,凡是有那样的事情,同志们要看作好事。……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
后来,中国法制建设几乎停顿,一些现有的法律制度也遭到破坏。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在会上大力支持毛泽东的观点,他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在中央高层“重人治轻法治”思想指导下,“罢工自由”入宪的进程自然也就停滞了下来。
在1975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毛泽东重提“罢工自由”入宪,1975年宪法便有了“罢工自由”的规定。
1978年修改宪法时,仍保留了“罢工自由”。但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取消了“罢工自由”,胡乔木在宪法修改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解释说:“由于工人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罢工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所以,罢工自由的规定不予保留。”关于居住和迁徙自由的问题,胡乔木说:“这个问题要考虑到实际不可能实现。不仅目前有困难,将来也是无法采纳的。不能让农村人口自由进城。”
虽然现行的宪法没有规定“罢工自由”,但中国也没有任何法律禁止罢工,“法不禁即可为”,所以说,罢工在中国仍是合法的,因为它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禁止的规定。
中国于1997年加入了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8条规定:缔约各国应该保证劳动者享有罢工权。在批准时我国并没有声明不履行这一义务,这也表明,中国政府已向世界宣布“保证劳动者享有罢工权”。
为了全面实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也清理了国内法律,避免国内法律与国际法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0月27日修改了《工会法》,便增加了这一条文:“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由于中国没有罢工法律,《工会法》只能用“停工”、“怠工”代替“罢工”。这也表明,我国法律实际上是含蓄地确认了公民的罢工权利。
罢工是市场经济的天然产物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和资本所有者是生产要素中的一对矛盾。劳资矛盾具有同一性,即工人与资本家互相依存,互为条件,谁也离不开谁。劳资矛盾更具有斗争性,工人想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而资本家就设法少给工人报酬。劳资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而劳资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是无条件的。也就是说,只要市场经济存在,就有劳资矛盾,罢工是劳资矛盾斗争性的具体表现,罢工这种行为或潜在的罢工因素,一直存在于劳资矛盾统一体中。
“缩小贫富差距”是各国政客的口头禅,那么,怎样才能缩小贫富差距?
要缩小贫富差距,就要加大劳动者分得社会财富的比例。工人阶级要想争取到更多的财富,只有组织起来。工会可以增加工人在工资集体谈判中的优势,在很多情况下逼迫资本家让步,因为如果不让步,工会就采取罢工行动,使资本家遭受更大的损失。所以说,罢工是工会与企业主集体协商的一张王牌,没有罢工这张王牌,所谓的“集体协商”就只能流于文字上,还是企业主说了算。
我考察过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他们的工会有力量,工会领导人在工人心目中的威望比总统还高,工会领袖一声令下,就让飞机趴窝,让火车停驶,让交通瘫痪,逼迫雇主答应劳动者要求。有一个劳动者死在劳动岗位上,全国工会罢工声援。
1937年,美国发生了4740起罢工,成为美国历史上罢工次数最多的年份。在声势浩大的罢工浪潮中,资本家做出了一个又一个的妥协,工人阶级的工资和福利水平逐步提高。1949年,全美汽车工人联合会与通用汽车公司达成协议,通用汽车公司保证工会成员的工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与企业生产率同步提高,工会则保证为企业提供稳定的劳动力。这一劳资协议成为当时美国劳资谈判的范本,可以说是一项“双赢”的选择,其他工会组织纷纷效仿这一做法。1969年,美国普通工人的工资为9000美元,相当于现在的4万多美元,当时,工人已经享有了很好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等福利,工人阶级成为中产阶级的主体。当时,美国媒体经常发布各大公司工资福利排名,排名靠前的公司自然就能吸引优质劳动力,这也激励了企业不断提高工人的工资和福利水平,使美国工人阶层的工资水平总体较高,普通劳动者分得了GDP较大的份额。
美国工人阶级通过罢工为自己争取来的各种权益,都逐步获得法律保障,如最低工资法,公务员工资必须与私企持平法,公职人员利益回避法(谁提涨薪不给谁加薪)等等。在这些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工人的权益得到极大保障,缓和了劳资矛盾,使美国罢工锐减,1970年为381起,1980年为187起,2010年仅为11起。
美国工人的罢工运动也推动了“新政”的提出和实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所认为的那样:“新政”不但创建了一个中产阶级社会,还给予美国工人阶级更多的政治权利,结束了富人精英统治,使美国更贴近民主理想。
中国一些企业劳工权益保障不如非洲
在不少中国人的印象中,非洲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这个印象与我们一些媒体的误导性宣传有关。其实,非洲有32个国家的最低收入超过我们,在非洲的中资企业要从国内带劳工过去,因为在当地雇非洲人的成本要比从国内带过去的劳工成本高很多。
根据2010年11月14日南非报纸《The Sunday Times》的报道,南非警察在开普敦和德班逮捕了16名中国员工,他们在被法院审判后将被驱逐出南非,四年内不得重新入南非。该报披露,一家中国电信公司2010年1月与南非第三大互联网运营商Cell C公司签订了29亿南非兰特(约合28亿人民币元)的合同,负责南非高速互联网建设。警方称该公司每月都组织数以百计的非法劳务人员入境。南非政府官员Patrick Craven说,从中国进口廉价劳动力,就相当于是“非法人口贩运”。根据南非警方的调查材料,在南非的中国劳工月薪只有2500南非兰特,而要雇用当地劳工则不得低于每月30000南非兰特,雇用一名南非当地劳工相当于雇用12名中国工人。
非洲一些国家虽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但他们继承了殖民宗主国的法律体系,法制还是比较健全的,各国劳动法基本上承袭了英法等欧洲国家的立法精神,有的更是照搬条文。
非洲国家对“临时工”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并非任何工种都可以签订临时劳动合同。临时劳动合同仅适用于顶替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员短期离职空缺(如休病假或年假),或为紧急避险、修复雇主的工作、建筑或工厂的缺陷而实施的紧迫工作,或者是不定期地实施雇主的某部分工作。临时劳动合同在非洲很多国家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如埃塞俄比亚劳动法规定临时劳动合同期限不应超过连续45日,且不得重复签订。对应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种签订临时劳动合同也属于违法,如喀麦隆劳动法规定,超过3个月的工人必须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非洲的劳动法律是很人道的,不但有最低工资和各种保险要求,还对外地雇员的居住条件提出明确的规定。在喀麦隆,对来自25公里以外的雇员,雇主有义务提供住房,住房必须是家庭式的,有厨房、厕所和至少3个房间,能哺养一到两个孩子。这样做,充分考虑到了工人的家庭生活需求,是非常人性化的制度。
在非洲某些中资公司的营地里,会看到两种房子,一种是简陋的铁皮房,一种是比较漂亮的彩钢房。很多同胞会认为好房子是给中国人住的,差房子是给当地劳工住的。正好相反,当地工人要住漂亮彩钢房,中国雇员则住简陋的铁皮房里。因为对当地雇员的各项待遇丝毫不可马虎,不按照法律要求为他们提供住房,他们就会把企业告上法庭。因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住房条件不好把公司告上法庭在中国罕有发生,但在非洲,这可是白纸黑字写在法律上的。
在非洲,工会组织和罢工受法律保护,企业不但不得干涉工会活动,还要为他们提供办公场所和活动经费,工会领导人在任期内不得被解雇。特别是当工人罢工时,是绝对不能采取解雇、扣发工资等惩罚性措施的,否则,将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法律制裁。
非洲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公司的裁员顺序,由于生产或市场原因需要裁员时,要按法律规定的裁员优先级裁员,基本原则是保护弱者,弱者最后遭裁减。企业裁员时必须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在企业中工作时间最短的员工;家庭负担轻的员工;在企业雇用期间致残的员工;工人代表或工会领导;孕妇。
笔者在喀麦隆时,一家企业把一女秘书解聘,后来法院给这家企业送来了传票,原来女秘书把这家企业告上法庭,说她怀孕了。其实这个女秘书并未结婚,公司也不知道她怀孕,但她有医院的怀孕证明。最后,这家中国公司撤销对这个女秘书的解聘决定,继续雇用。
如果工会领导组织罢工,想把这名工会领导解聘,那是很麻烦的,因为工会领导的解聘优先级在后面,这就是用法律保护工会,防止雇主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打击报复。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严控公职人员涨薪
《法治晚报》2014年4月23日发文称,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司长徐林在“十三五”规划编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我国人均GDP达到6700多美元,已经属于中高收入国家的行列,我们的目标是希望通过‘十三五’的努力,用世界银行的标准接近高收入国家的行列,如果做得更好一点,可能就进入高收入国家的行列。”体制内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他们只看到了GDP的“量,”没分析GDP的“质”。
中国的GDP有量,但我们的GDP的质就不敢恭维了,因为里有很多“豆腐渣”。就拿房地产来说,都是盖房子,价格都是100万元,我们的房子只有二三十年的寿命,而外国房子的寿命大都在百年以上,也就是说,我们房地产业创造的GDP至少有七成的水分。再有,把一块地皮由100万元炒到1100万元,增加的1000万元的GDP有何意义?还有,我们不计后果地硬发展,排放了大量污染,政府再拿出一大笔钱来治理污染,这样的GDP其实是负GDP,GDP越大,对百姓的危害越大,将来的经济负担越大。
我们接着看看GDP的分配。中国劳动者报酬仅占GDP的30%,其余都被政府和资本所有者拿走了。而欧洲国家从1980年以来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一直在63%以上,上个世纪80年代初甚至高达70%。
中国有7.7亿从业人员,笔者根据国家统计局和人社部发布的系列数据推算出,2012年中国劳动者月工资状况是:全社会就业人员工资中位数为1443元;乡村就业人员工资中位数为438元;城镇就业人员工资中位数为2515元;城镇非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565元;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153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2396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897元。
可见,中国各部门之间的工资差别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公职人员如果继续涨薪,必然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让贫富差距更大,社会矛盾更尖锐。
中国名目繁多的“双轨制”是导致中国社会分裂的总根源,社会矛盾不是市场运作造成的,恰恰是没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是用计划经济手段计划出来的。拿工资来说,工资本应该市场化,让市场决定各行业、各职位的工资水平。可我们的公职人员和国有垄断企业并没有参照市场来制定工资标准,还是靠“红头文件”发工资,公共部门的工资每涨一次,私营部门涨十次都赶不上,这是中国工资差距拉大的根本原因。
市场经济国家就要让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工资标准由市场调节。当一个行业的工资过高时,必然会吸引过多的应聘者,雇主便会降低这个行业的工资,以减少劳动力成本。反之,如果一个行业出现招聘难时,雇主就要提高这个行业的工资,以吸引更多的人前来应聘。政府对首次收入分配的干预,只规定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其他的就都交给市场去配置劳动力资源。
公共部门绝不能自己给自己定工资标准,而是要紧盯市场,让自己的工资标准与私营单位保持一致。例如,美国、新加坡等国家甚至有法律规定:公务员工资不得超过私营企业。
根据国际经验,只要做到全国从业人员的工资市场化,全社会平均工资必然会在两倍于最低工资的标准上下波动。国际上一般把全国从业人员工资中位数的40%作为贫困线,工资中位数的160%作为富裕线,收入位于贫困线和富裕线之间的群体就构成一个社会的中产阶层。这才是科学、合理,使社会和谐的工资制度。
由于公务员和国有垄断企业的工资高出私营部门很多,导致私营部门工人有很大的落差,他们对这种不公的分配制度极为不满,再加上一些公职人员享受的免费养老、公费医疗、福利分房以及高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等超国民待遇,这更让私营部门的广大劳动者心怀怨气,于是,通过罢工发泄心中的不满,主张自己的权益诉求,这也是近期罢工频发的一个原因。
工会要代表工人利益
在近年来中国发生的历次罢工事件中,几乎看不到工会的影子。而外国工人罢工,几乎都是工会组织的。我们不仅要问,中国的工会在工人维权行动中做了些什么?
2010年5月22日,本田中国公司两名组织罢工的工人被解雇了,这要是在国外就是非法解雇,工人不能因罢工遭受解雇。
我们看看我们的邻居越南。根据2010年3月24日《越南经济时报》的报道,2009年越南发生工人规模罢工事件216起。在越南,当工人与企业主发生冲突时,政府首先维护工人利益。有一家台资企业的台湾经理要体罚一名生产线上的越南工人,工人报警后,警察来了把台湾经理抓走关了两天禁闭。
中国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在这14年期间,有哪个工厂的工人工资是集体协商出来的?没有工会的支持,几个工人能与老板协商工资吗?你要求涨薪,好,他就把你给炒鱿鱼了。所以,要想保障工人的权益,工会必须发挥作用。
总之,我们要正确认识罢工,它是工人阶级争取和捍卫权益的有力武器。习近平同志早就指出:“鞋子合不合脚穿着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知道。”同理,工人对自己的待遇满意不满意,只有工人自己知道,我们要认真倾听工人尤其是私营部门工人的诉求,严厉打击侵占工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制定便于操作的劳工权益保障法律。社会财富分配公平了,工人对工资福利待遇满意了,罢工自然就少了,社会自然就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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