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超龄”的农民工“很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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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的工人过了60岁,开始过着退休在家、颐养天年的生活。可为了帮助子孙建立家业,几位年过六旬的农村老人被迫走出村寨到城市打工,承担起了比农活繁重的体力劳动。然而,因“超龄”,用人单位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同工不同酬,享受不了工伤等社会保险……“超龄”的农民工“很受伤”。

 

【案例】“超龄”劳动者也有劳动关系

 

66岁的老李和儿子靠几亩承包地为生,难以供养读大学的孙子。儿媳有病,儿子离不开,老李不得不到矿区打工,下井作业已有6年了。因为他是“超龄工人”,企业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不承认与他的劳动关系,他享受不到单位福利,工伤等保险也没有。

 

【说法】用人单位不与超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承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常常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虽然这个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

须知,法律没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无论劳动合同签订与否,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像老李这样企业不承认与他的劳动关系,不给予相关的福利待遇都是违法的。

【案例】确认同工同酬

赶马车的儿子被一辆货车剐伤,肇事者逃逸。为给儿子治病,64岁的老郝到一个建筑工地打工,工作是跟车装料卸料。早上5点上工,晚上6点收工。装卸沙子他和两位小伙子一样干,可工资每天却比他们少40元。老板说,你岁数大了。老郝愤愤不平地说:“我岁数大了不假,可我的力气没有少出啊!”

 

【说法】同工不同酬是“欺压老农”的一个普遍问题。同工同酬是宪法规定的按劳分配的法治原则。《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同工同酬是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即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其强调的是同工,而不是劳动者的年龄和体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依法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农民工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超龄农民工”老郝就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可以以劳动关系申请仲裁、起诉处理。

 

【案例】要求工伤认定

 

为了给儿子筹备婚礼,61岁的农民老齐到工地打工,在抬水泥预制板时,被一辆倒车的运料车挤伤。工地因他“超龄”,没给他上工伤保险,他申请要求工地给予工伤待遇,有关部门竟以老齐“超龄”为由,没有受理。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说: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第八条提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根据《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可见,有关部门以老齐“超龄”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是错误的。

 

【案例】求取住房公积金

 

63岁的柳老汉3年前奔儿子进城,儿子在工厂操作车间当工人,他看门打扫卫生。一家五口、子孙三代租住在一个私搭的棚屋内。柳家准备买一套二手房,全家积蓄加上转让农村耕地的钱共凑了15万元,可面积最小的二手房也要40多万元,这时他们想到了有住房公积金就可以申请住房贷款。柳老汉去厂方打听,财会部负责人说,你们没有城市户口,你儿子都交不了公积金,不用说你这个“超龄”打工者了。

 

【说法】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法律规定的重要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与户籍无关,只要是本单位录用的职工,用人单位就应为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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